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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张**,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号申请执行人韩**(又名韩**),女。被执行人张**,女。被执行人赵*,男。被执行人张**,女。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张**、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8183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赵*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5136账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张**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7798账号内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3071***********8183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