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9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袁梦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袁梦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930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7号。负责人:贾百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民,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梦丽,居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袁梦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袁梦丽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南苏家村44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袁梦丽。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袁梦丽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袁梦丽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