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永刚与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刚,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初1602号原告梁永刚,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4日,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梁康福,陕西省韩城市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梁永刚诉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继林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永刚委托代理人梁康福及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永刚诉称,2012年12月原告给被告运输细粉,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2013年5月经被告财务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运输费共计人民币204142元整,期间仅结算两次后,被告还欠原告运输费50000元整。经原告屡次索要未果,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50000元整及承担案件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拖欠的运费变更为65603.4元。庭审中,原告梁永刚提供如下证据:3份送细粉的结算单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款204142元。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质证后认为,这只是统计结果,不是结算后的,我公司还要核实。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辩称,结算手续不完善,有签名、公章才算;钱数我现在还不清楚;2013年8月5号开始,他都没有见过我,不存在多次索要未果。公司共给原告付款138538.6元。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原告梁永刚给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运输细粉,截止2013年5月27日三次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204142元整,此后被告付款138538.6元,下余运输费65603.4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送细粉结算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欠原告梁永刚运费65603.4元的事实清楚,原告梁永刚要求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5603.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永刚运费6560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韩城市雷诺粉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