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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维常申请执行曹强返还原物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72号申请执行曹维常,男,汉族,1942年6月6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油坊村4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4206065055。被执行人曹强,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街村216号附864,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906115059。本院在执行曹维常申请执行曹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戴 萍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