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维常申请执行曹强返还原物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72号申请执行曹维常,男,汉族,1942年6月6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油坊村4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4206065055。被执行人曹强,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街村216号附864,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906115059。本院在执行曹维常申请执行曹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戴 萍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