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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黄琦与苏伟毅、苏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琦,苏伟毅,苏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262号原告:黄琦,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苏伟毅,曾用���苏伟艺,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苏丽玉,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琦与被告苏伟毅、被告苏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7日,被告苏伟毅向原告借款金额10万元整并签订《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意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上述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因此两被告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苏伟毅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签订《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月7日等。借款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意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催讨无果,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条、户籍信息各1张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伟毅之间的民间借贷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本案债务为被告苏伟毅、被告苏丽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于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故原告上述范围内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伟毅、被告苏丽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琦借款10万元并从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苏伟毅、被告苏丽玉负担1200元,原告黄琦负担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