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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素香与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谢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香,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谢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4878号原告:曾素香,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谢惠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被告:谢惠荣,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原告曾素香与被告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谢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素香、被告昊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被告谢惠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9727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97275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共产生违约金45816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昊天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逾期归还将按照应还款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被告二为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5月18日向被告履行了提供款项义务。然被告昊天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后被告昊天公司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支付了185万元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尚余借款本金97275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昊天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但认为已还款185万元,应按月息2%先扣除违约金后扣减本金。被告谢惠荣承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但认为已划款185万元,应按月息2%先扣除违约金后扣减本金。同时已过保证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昊天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23日,逾期归还将按照应还款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被告谢惠荣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谢惠荣的账户转款了200万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还款45万元。2014年7月24日,被告还款50万元。2014年8月2日,被告还款10万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还款10万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还款5万元。2014年9月1日,被告还款5万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还款10万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还款10万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还款10万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还款5万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还款10万元。2015年5月25日,被告还款10万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还款5万元。2015年12月10日以后,二被告至今没有清偿。还款先扣减违约金后扣减本金。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1.违约金是按每日利率千分之三还是月息2%计算;2.该债务是否已过保证期间。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了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同时原、被告对还款的金额和时间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评析如下:1.违约金是按每日利率千分之三还是月息2%计算。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逾期未归还,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已超过了年利率36%,因此就已还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以及未还款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还款时间、金额以及按照还款先扣违约金后扣本金的方式无异议,故原告所诉被告昊天公司应归还的未还款及利息为:本金200万元,已还款185万元按先扣违约金后扣本金分段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2015年12月11日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2.该债务是否已过保证期间。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丙方(担保人)对甲方(借款人)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4年5月23日起,至本案立案之日2016年5月19日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谢惠荣所提已超保证期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谢惠荣应对昊天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谢惠荣承担了该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昊天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曾素香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200万元,已还款185万元按先扣违约金后扣本金分段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2015年12月11日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谢惠荣对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所欠曾素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惠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曾素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成都市昊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和曾素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