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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换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换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换和,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换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换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xxxxx的存款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换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xxxxx。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