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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桂某与永兴县红某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某,永兴县红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某,男,住永兴县黄泥镇。被执行人永兴县红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黄泥镇。法定代表人:李建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某与被执行人永兴县红某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县红某煤炭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