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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少伟与陈仁簪、周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伟,陈仁簪,周梅兰,陈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562号原告:郑少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仁簪,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梅兰,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传红,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郑少伟与被告陈仁簪、周梅兰、陈传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郑少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少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晨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