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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麦金玉与杨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金玉,杨亚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1351号原告:麦金玉,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武,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亚元,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金玉诉被告杨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金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武、郑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亚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金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4年8月6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合计4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亚元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杨亚元向原告麦金玉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麦金玉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特此为据。借款人:杨亚元。2014.5.29。”被告杨亚元在“借款人”栏签名并按捺指摸。2014年8月6日,被告杨亚元向原告麦金玉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麦金玉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借款人:杨亚元。2014.8.6。”被告杨亚元在“借款人”栏签名并按捺指摸。原告麦金玉以被告杨亚元尚未偿还上述借款和利息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立案审理。原告麦金玉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麦金玉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亚元尚欠原告麦金玉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有被告杨亚元向原告麦金玉出具的借据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予清偿。原告麦金玉、被告杨亚元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麦金玉诉请被告杨亚元支付借款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亚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金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600元(原告麦金玉已预付),由被告杨亚元负担76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秋玲人民陪审员  廖玉章人民陪审员  林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柯松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