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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段盼盼与吕方、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盼盼,吕方,徐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47号原告:段盼盼。被告:吕方。被告:徐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盼盼诉被告吕方、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盼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段盼盼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