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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旭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旭,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22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梅林,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旭、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