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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旭楠与温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楠,温州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2行初187号原告周旭楠,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景(特别授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惠民路856号法定代表人叶建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钱向光(特别授权),该局法制监督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陈凯舟(特别授权),该局法制监督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楠诉被告温州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旭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旭楠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