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26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文滔与郭燕、韩盛雄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滔,郭燕,韩盛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1623号原告:赵文滔,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云南省石林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住石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锋、张亚,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燕,女,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云南省石林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住石林县。被告:韩盛雄,男,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云南省石林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住石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滔与被告郭燕、韩盛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滔于2016年10月28日以其已和被告郭燕、韩盛雄在法庭主持下调解事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文滔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