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刑更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龙真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更1287号罪犯李龙真,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原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被告人李龙真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龙真于2016年3月2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6)11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龙真予以减刑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真入监后一次违规被扣1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劳动改造月考核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表;3、(2015)融刑初字第136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李龙真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小成审 判 员 林本春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小凤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