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944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伟东,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十字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战伟东,身份证号23212719821224141X,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利东镇三合村王生屯。被执行人: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十字街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58号C栋0-1层、1-2层。法定代表人:叶旭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伟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十字街分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