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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字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940徐林诉付海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付海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字4940号原告徐林,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徐畅,女,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职员,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付海宇,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腾燕,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徐林与被告付海宇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海宇的委托代理人滕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放羊,约定每月4000元,每个月付一次,原告给被告放羊七个月,劳务费共28000元,2016年9月16日时给付原告8000元,余下20000元未付,当时给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几天就给,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付海宇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我现在没有钱,我没有说不给被告钱,这20000元当时说好分两次给,过年前给10000元,过完年再给10000元。原告徐林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付海宇欠原告徐林放羊款20000元。被告付海宇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原告徐林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对该证明点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付海宇雇佣原告徐林为其放羊,约定每月4000元,每个月付一次,原告徐林给被告放羊七个月,劳务费共28000元,2016年9月16日被告付海宇给付原告徐林8000元,余下2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付海宇为原告徐林出具欠据,欠据中明确约定放羊劳务费,所以在原告徐林与被告付海宇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徐林要求被告付海宇给20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海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林20000元劳务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付海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