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姜林与任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任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1192号原告:姜林,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林口县。被告:任东来,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林口县。原告姜林与被告任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林负担。审判员 付京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记员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