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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姜林与任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任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1192号原告:姜林,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林口县。被告:任东来,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省林口县。原告姜林与被告任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林负担。审判员  付京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记员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