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老女申请宣告马正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老,马正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21民特1号申请人杨老女,女,生于1981年11月24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申请人马正虎,男,生于1986年6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人马正元(系被申请人的二哥),男,生于1966年11月9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杨老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正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09年9月18日,申请人杨老女与被申请人马正虎登记结婚。婚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经常精神恍惚、胡言乱语并对申请人及其父母实施殴打行为。后来才听被申请人父母说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申请人及家人多次将被申请人送往宁安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6月份,被申请人精神病发作后将其父亲打死,现被申请人仍在宁安医院治疗。由于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马正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马正虎系申请人杨老女的丈夫。2016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马正虎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经鉴定,马正虎患有精神分裂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杨老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正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的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杨老女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