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02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彭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少衍,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刘志鑫,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曦。委托代理人:罗丽芳。委托代理人:王福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生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彭曦与衍生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对于原审判令衍生行公司向彭曦支付2015年12月19日至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195.4元及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2988.5元,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衍生行公司解除与彭曦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因衍生行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彭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故其以上述事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认定系违法解除。至于衍生行公司上诉主张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原因系彭曦在工作中的严重失职给公司的市场管理和品牌推广造成了恶劣影响,本院认为,基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应明确及固定其解雇事由,因衍生行公司主张的上述事由系书面解雇通知以外的解雇事由,故本院不作审查评判。据此,原审判令衍生行公司应向彭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43.75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衍生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衍生行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