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宗德与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德,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7民初1870号原告:张宗德,男,1968年7月21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000000060646。法定代表人:吕姿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宗德与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宝能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宝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姿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宗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宝能源公司向张宗德支付工资350000元;2、判令由绿宝能源公司向张宗德支付拖欠工资所产生的利息;3、判令绿宝能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张宗德放弃前述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张宗德于2014年1月6日被聘用到绿宝能源公司工作,担任绿宝能源公司总经理职务。双方于2014年6月4日进行结算,绿宝能源公司向张宗德支付工资50000元,欠张宗德工资350000元,绿宝能源公司承诺于2014年7月底前付清前述款项。后绿宝能源公司未履行义务。绿宝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姿文现去向不详。张宗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被告绿宝能源公司出具的欠条一张,以证明绿宝能源公司欠张宗德工资350000元。证据2.绿宝能源公司文件(绿能办发[2014]13号),以证明张宗德与绿宝能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宗德系绿宝能源公司的总经理。证据3.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立案审查表以及撤诉笔录,以证明张宗德于2016年7月7日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撤诉。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张宗德提供的所有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与本案有关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宗德于2014年1月6日到绿宝能源公司工作,绿宝能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下发任命通知,任命张宗德为绿宝能源公司总经理。双方于2014年6月4日进行结算,绿宝能源公司向张宗德支付工资50000元,欠张宗德工资350000元,双方于同日终止劳动关系。绿宝能源公司承诺于2014年7月底前付清前述款项。另查明,张宗德就本案所涉纠纷曾于2016年7月7日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宗德在绿宝能源公司工作,绿宝能源公司应当向张宗德及时支付工资。现张宗德要求绿宝能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350000元,提供有绿宝能源公司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张宗德自愿放弃要求绿宝能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产生的利息,是其对所享有的权利所作处分,本院从其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绿宝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姿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宗德支付工资35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宗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张宗德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在兑现本案时,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张宗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罗时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犁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