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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苏新海与杨赵云、胡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新海,杨赵云,胡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民初1747号原告:苏新海,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委托代理人:熊坤明,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杨赵云,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二:胡学国,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原告苏新海为与被告杨赵云、胡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新海委托代理人熊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赵云、胡学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新海(下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3日被告一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40000元整,约定借期3个月,2015年9月23日一次性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被告一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同意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出借了人民币40000元整,然,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拒不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二也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一杨赵云(下称被告一)未作答辩。被告二胡学国(下称被告二)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举证。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借条》原件1份,以证明被告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关于归还期限、被告二对该笔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情况。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对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3日,被告一因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2015年9月23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日期为2015年6月23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担保人胡学国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所有借款本息。落款为借款人:杨赵云、担保人:胡学国。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整,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一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借条为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二在合同中约定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至借款偿还期满后两年止,目前仍为该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杨赵云尚欠原告苏新海借款40000元整,限被告一杨赵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二胡学国对被告一杨赵云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余丽萍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理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