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国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940号原告: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汉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梁凯,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平。被告:陈国宏,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原告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147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惠利百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炜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