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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枣非法拘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枣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14号罪犯杨枣,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657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以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1409.6元,并互为连带。其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撤销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判处该犯个人赔偿50000元,对共同赔偿227762元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枣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16.6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