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336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镇龙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唐伟,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