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于世珍、薛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珍,薛廷云,李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641号(2017)申请执行人于世珍,男,生于1951年7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薛廷云,女,生于1967年5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宗峰,男,生于1967年4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世珍与被执行人薛廷云、李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薛廷云、李宗峰系教师,有工资收入现已冻结其工资收入,但因执行标的额较大,短期内无法执结。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王少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