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2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伟与王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王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484号之一原告:吴伟,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华,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夏民,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原告吴伟与被告王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王夏民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人民陪审员 施雪珍人民陪审员 徐煦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