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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水力日用百货商店、陶群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水力日用百货商店,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1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符,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水力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校内。经营者:李青芳,武汉市武昌区水力日用百货商店业主,。被告:陶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水力日用百货商店、陶群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群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熊艳红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