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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井村一社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井村一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刘业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初560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井村一社。负责人傅勇,社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张玖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唐川,区长。委托代理人凌云,该区林业局干部。第三人刘业敬,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业素,女,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井村一社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刘业敬的林权证一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井村一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井村一社负担。审 判 长  夏 嘉代理审判员  吴贤奔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