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易洪安与李建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洪安,李建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842号原告:易洪安,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李建东,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易洪安与被告李建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易洪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洪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洪安负担。审判员 祝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