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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易洪安与李建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洪安,李建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842号原告:易洪安,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李建东,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易洪安与被告李建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易洪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洪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洪安负担。审判员  祝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