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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80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辉与被执行人夏春秋、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夏春秋,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80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杜辉。被执行人夏春秋。被执行人田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辉与被执行人夏春秋、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夏春秋、田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