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80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辉与被执行人夏春秋、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夏春秋,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80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杜辉。被执行人夏春秋。被执行人田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辉与被执行人夏春秋、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夏春秋、田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