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立、张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立,张华生,朱会敏,张江伟,李秋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670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赵立,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华生,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朱会敏,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江伟,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秋云,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张华生、朱会敏、张江伟、李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18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立、张华生、朱会敏、张江伟、李秋云的存款18万元,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袁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