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国兰与王海林张聪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兰,王海林,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兰,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张聪,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国兰与被执行人王海林,张聪诈骗罪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王海林,张聪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