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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老屋村民组、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坳上村民组与梅秀林、王振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老屋村民组,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坳上村民组,梅秀林,王振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4548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老屋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吴根贵,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坳上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吴友来,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秀林,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海,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老屋村民组、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坳上村民组与被告梅秀林、王振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二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老屋村民组、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坳上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