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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冀0823执1924号之一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颜希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希新,马文魁,张玉柱,侯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颜希新,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602****。被执行人马文魁,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602****。被执行人张玉柱,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602****。被执行人侯文秀,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602****。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颜希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10-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关于被执行人马文魁连带责任已经执行完毕,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国审判员  王占才审判员  魏子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骏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