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北京顺鑫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尊影视文化传播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顺鑫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金尊影视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0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厚,北京顺鑫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金尊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区魏善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冰河,职务不详。北京顺鑫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益公司)与北京金尊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金尊影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7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顺鑫益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尊影视中心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赔偿金、违章罚款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99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尊影视中心送达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金尊影视中心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个,但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顺鑫益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尊影视中心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尊影视中心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顺鑫益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99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金尊影视中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7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