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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李建通与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李建通,王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通。被执行人王晓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通、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秋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