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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建文与瑞景家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文,瑞景家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453号原告:钟建文,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瑞景家园,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负责人:鲍茂传。原告钟建文与被告瑞景家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钟建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瑞景家园退还购房首付款8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钟建文认购瑞景家园位于武平县岩前镇富明街老国道旁的商品房A2#301房,当日支付首付款80000元,并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来,钟建文得知所售楼房是鲍茂传个人所有,所购房屋属于二手房,钟建文受骗,且钟建文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持续承担银行按揭,多次要求退还首付款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钟建文所诉瑞景家园是楼盘名称,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钟建文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建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