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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巩文娜与被告段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文娜,段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民初571号原告巩文娜,女,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曙光,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巩文娜与被告段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巩文娜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段曙光的地址不详,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巩文娜表示其暂不缴纳公告费,故原告巩文娜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巩文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元(原告已预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超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