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瑞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韩商联合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界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乡村季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纪林仕、亲慧艳、纪晓慧、李祥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恒瑞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韩商联合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界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乡村季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纪林仕,纪华仕,秦慧艳,苏建臻,纪晓慧,李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仲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恒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臻,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韩商联合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磊,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新世界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秀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乡村季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华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晓慧,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纪林仕被执行人纪华仕被执行人秦慧艳被执行人苏建臻被执行人纪晓慧被执行人李祥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瑞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韩商联合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界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乡村季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纪林仕、纪华仕、秦慧艳、苏建臻、纪晓慧、李祥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10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