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5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6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另案处理)于2016年5月至6月间,多次在佛山市高明区盗窃摩托车,共盗得摩托车19辆。具体如下:1.2016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同寿巷12号2座1梯楼下,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J×××××号牌的飞肯牌FK100T-G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2.2016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57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R×××××号牌的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98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3.2016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蟠龙街四巷四号2梯南面楼下,将被害人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号牌的飞鹰牌FY100T-8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2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4.2016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岗头王村11号西侧楼下,将被害人莫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雅马哈牌JYM125-B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35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5.2016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岗头王378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号牌的雅马哈牌JYN125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51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6.2016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西苑小区星河路云开街13号7座东侧楼下,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力牌TN125T-10C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42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7.2016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玉成二巷2号楼下,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达牌HD125-2G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91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8.2016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蟠龙街二巷3号楼下,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赤兔马CTM125T-10D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36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9.2016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玉成街大合乐餐馆前停车位,将被害人利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林海雅马哈牌LYM100T-3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03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0.2016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09号,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枪牌SQ125T-10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85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1.2016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同安巷13号1梯东面楼下,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马牌XM125T-29女装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73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2.2016年6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常安路开安巷9号1梯楼下,将被害人莫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雅马哈JYM125-B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92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3.2016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星河路星河花园月明街40号1座南面楼下,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号牌的雅马哈牌JYM125型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23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4.2016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杨和镇愉翠园楼下,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风行天下48CC女装助力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5.2016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茶花巷69号2梯楼下,将被害人洗贤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号牌的建设牌JYM125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39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6.2016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明城镇鸿晟豪庭西侧和明城工商局交界巷内,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鹰牌SY100T-G女装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停放在荷城街道文华路大观园花店附近,后该车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39元。现赃物无法追回。17.2016年6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更合镇白石社区童星幼儿园后面一住宅楼下,将被害人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马牌XM125T-2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42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8.2016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玉成街28号2梯北侧楼下,将被害人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号牌的豪江牌HJ100T-13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51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19.2016年7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温梓宏到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福街7号楼下,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火神牌SHS125-9C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84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56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刘某、赖某、莫某甲、杨某、谢某、罗某、郭某、利某、林某、周某、莫某乙、邓某、梁某、冼贤峰、黄某、黎某、关某、郑某的报案陈述及行驶证复印件、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被盗财物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温梓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及录像视频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