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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玲玲与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玲,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258号原告:吴玲玲,女,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娣、胡建,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378号。法定代表人:任东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玲诉被告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玲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