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宝琼与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宝琼,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宝琼,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楼*单元。法定代表人:席得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号南方大厦*座**********层**座*********层。负责人:徐如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彪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宝琼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宝琼申请再审称,(一)唐宝琼一审的诉讼请求包括:飞镖公司返还购机款72000元、支付飞镖机购机返租租金56700元以及支付利息32915元,二审判决仅支持飞镖公司赔偿购机款损失40884元错误,飞镖公司应赔偿唐宝琼购机款损失72000元及利息。(二)唐宝琼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唐宝琼20**年7月12日已向广州市公安局报警主张飞镖案权利,2008年4月1日前后因部分飞镖机购买者立案起诉飞镖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而使诉讼时效不断中断,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应对唐宝琼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唐宝琼请求依法予以再审。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唐宝琼对飞镖公司和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又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二审判决对诉讼时效的认定并无不当。唐宝琼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唐宝琼的再审申请以及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宝琼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唐宝琼提交2004年7月12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报警的报警回执主张已就飞镖案损失主张了权利,但该报警回执并未载明报警内容,唐宝琼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在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飞镖公司刑事案件判决于2006年1月终审生效,且在飞镖公司被依法惩处期间,深圳市成立了“飞镖”工作小组依法处理“飞镖”案善后工作,对涉案飞镖机主进行登记,并在《人民日报》、《福州日报》等全国性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唐宝琼作为飞镖机主怠于行使权利,未在“飞镖”工作小组规定的最后登记期限2006年3月31日之前依法办理登记,也未在此之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一、二审据此认定唐宝琼于2008年4月1日后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因唐宝琼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飞镖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根据飞镖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而作出不同处理亦无不当,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唐宝琼主张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购机款损失的认定问题。飞镖公司与购机者之间“购机返租”的经营模式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因飞镖公司与唐宝琼之间的合同关系非法,双方之间构成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唐宝琼被侵占而未获得返还的购机款构成其实际损失。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唐宝琼向飞镖公司支付购机款72000元,收到飞镖公司分期返还的款项共计31116元,故二审认定飞镖公司应返还的购机款余额为40884元符合法律规定。唐宝琼为追求高额投资收益,轻易相信飞镖公司所作出的承诺,并未尽到审慎投资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对于其自身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对唐宝琼提出的飞镖公司赔偿购机返租租金、利息损失等请求不予支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唐宝琼主张应赔偿的购机款损失72000元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唐宝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宝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冬莹曹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