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宁阳县堽城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县国土资源局,宁阳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吕洪胜,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潮,城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薛兴明,城国土所指导员。被执行人宁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国玉,主任。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堽城镇大安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921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国土资执罚字[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敬平审 判 员 孙中社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