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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铁云朋与石国富、湖北金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云朋,石国富,湖北金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862号原告:铁云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连锋,高邮市周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青华,高邮市周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国富。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云朋与被告石国富、湖北金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铁云朋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云朋负担。审判员  薛东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