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传喜、王男犯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468号被执行人李传喜,曾用名李伟喜、李洪伟,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王男,绰号“小黑”,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住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关于被执行人李传喜、王男犯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传喜、王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