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民委员会与孙祥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民委员会,孙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戚丕臣,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孙祥阳,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民委员会与孙祥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