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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述才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才,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1行初603号原告王述才,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光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下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开勇,山东众成���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述才因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补偿安置费的法定职责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述才的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光明、赵开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述才诉称,原告系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村民(以下简称丁家村)。因济南市迎全运重点市政建设项目—大辛河河道综合整治建设需要,该村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地自2005年开始。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获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权利。目前丁家村的集体耕地已经被征收用于项目建设,但是原告至今没有足额收到安置补助费。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丁家村集体组织的一员,有获得集体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权利。济南市人民政府迟迟不肯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征收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集体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丁家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大辛河整治征收丁家村土地有关问题的说明》;2、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与丁家村村委会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的《济南市城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大辛河)征地补偿协议书》;3、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与山东诚达集团石油产品分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大辛河(工业南路-新泺大街)综合整治工程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协议》;4、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与济南华达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大辛河(工业南路-新泺大街)综合整治工程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协议》;5、丁家村集体土地征地红线图(原件)。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辩称,济南市大辛河河道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占地,被告仅仅有过征收意向,但未实际征收,因未实际征收,被告也未将该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故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补偿安置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如下证据:大辛河河道规划红线图纸。经本院准许,被告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案用地补偿安置费的付款明细;2、涉案用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明细;3、丁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据由丁家村委会保存、出具。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甲方)与丁家村委会(乙方)签订《济南市城市河道综合整治(大辛河)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因济南市迎全运重点市政建设项目—大辛河河道综合整治建设需要,甲方代表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征用乙方在大辛河河道规划红线内的一宗土地,拟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共计1219.4465万元。丁家村委会已于2009年收到上述款项,并部分发放丁家村村民。庭审中,被告明确:对涉案土地被告仅仅有过征收意向,但未实际征收,因未实际征收,被告也未将该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支付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向其支付征收涉案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案中,被告对涉案土地未作出征收决定,未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被告虽未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但作为市政工程用地,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依据其与丁家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已将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了丁家村委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向其支付征收涉案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述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述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人民陪审员  鲁守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