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戚成建、魏淑芳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戚成建,魏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473号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戚成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魏淑芳,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戚成建、魏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