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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戚成建、魏淑芳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戚成建,魏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473号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戚成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魏淑芳,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戚成建、魏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