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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明光与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光,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548号原告:汪明光,男,汉族,1956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楼,执业许可证号码24406199510342271。主要负责人:叶常发。原告汪明光与被告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长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一、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为原告补缴1996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上述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三、诉讼请求:原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补缴1996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原告举证如下: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基本信息。2、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第12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证明3份、申请书1份。4、社保局出具的办理退休的条件。5、佛山政务短信平台回复的短信截图8张。6、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7、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原告信访问题的答复。对于原告起诉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职权,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处理。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明光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长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茵 微信公众号“”